安徽庐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37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终6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4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