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COMPTOIR NUMIDIEN D IMPORT EXPORT (SARL CNIE MEDIC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初107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COMPTOIRNUMIDIENDIMPORTEXPORT(SARLCNIEMEDICAL),注册地址COOPRATIVEMARHABAVILLAN8LESVERGERSKOUBAALGERALGERIE.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象公司”)与被告COMPTOIRNUMIDIENDIMPORTEXPORT(SARLCNIEMEDIC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白象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COMPTOIRNUMIDIENDIMPORTEXPORT(SARLCNIEMEDICAL)系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白象公司未能提供COMPTOIRNUMIDIENDIMPORTEXPORT(SARLCNIEMEDICA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方式,故本案需启动涉外送达程序。本院已经向白象公司释明,相应送达文件需要进行翻译,相关费用先由白象公司垫付,最终根据裁判结果由法院确定该部分费用的终局承担者。经本院释明后,白象公司却迟迟未进行翻译,亦拒绝向本院作出任何反馈。在此情况下,本院不得不强制传唤白象公司到庭进行核实。本院以传票方式第一次传唤白象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到庭核实相关情况,白象公司拒不到庭,亦未通过任何方式与本院进行沟通。为审慎起见,本院以传票方式第二次传唤白象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到庭核实相关情况,当日白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经征求白象公司意见,再给予其两周的翻译时间,白象公司表示接受。但此后白象公司再次失联,从此杳无音讯。本院以传票方式第三次传唤白象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到庭,白象公司拒不到庭,且事先事后均未与本院联系。此后本院在多日内反复拨打白象公司留存的手机电话,白象公司均未接听;本院向该号码发送短信,请白象公司收到短信后回电,但白象公司迄今在长达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未再以任何方式与本院沟通。
本院认为,白象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拒不配合本院正常审判工作、拒不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拒绝与本院进行沟通,导致本案诉讼程序已经在事实上无法有效推进。在此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00元,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差额退还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利
书 记 员 郭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