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9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雁,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白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无需返还白象公司工资6096.48元、报销费用9658元。事实与理由:本人与白象公司于
201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时间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自2021年1月22日开始白象公司从未告知本人是否可以继续工作,无故将本人从该公司的打卡、报告、工作日志群、钉钉里踢出,且本人当时是在哺乳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白象公司未支付我1月工资和 11月份和12月份的差旅费报销款。裁决书里提到的返还白象公司的差旅费报销费用9658元,不符合事实,因为2020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只有从2020 年的4月才产生出差费用,且发放差旅费的明细上一共发放了2020年4月到10月的差旅费共计4840元,有银行的流水明细证明。返还工资的6096.48元这一项是因为6月29日的钉钉截图和B超单子,这个B超单子是本人委托朋友代取的,打单子时间是朋友取单子时候的时间,和本人不发生冲突,且6月的工资扣除保险外才2700元,要求返还的工资非常不合理。
白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的上诉请求。**使用相同照片在不同日期打卡,虚假考勤取得的报酬应当退还我公司。**对白象公司提供的报销明细认可,法院、仲裁委对证据采信。根据白象公司提出的重复照片核查表,**应当返还我公司重复报销费用。白象公司认为自2021年1月26日**已经自动离职。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无须返还白象公司工资6096.48元、报销费用96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考勤通过钉钉软件实时打卡进行记录。白象公司提供《钉钉软件截图》、《核查表》、《异常照片汇总表》、《2020年6月29日钉钉打卡截图》、《被答辩人6月29日B超报告》、《报销费用明细》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考勤情况。(2021)京0117民初351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有篡改钉钉打卡程序并虚假打卡上传照片的行为。在被告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出勤打卡记录和上传照片不足以使得法院形成其确实正常出勤的确信,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在岗履行工作职责。被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认可……”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以虚假考勤获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应当返还白象公司,其有篡改钉钉打卡程序并虚假打卡上传照片的行为,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勤情况,根据《核查表》、《异常照片汇总表》、《报销费用明细》等证据,裁决书确定的返还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资6096.48元;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报销费用9658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白象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一、**拜访客户计划,证明**拜访外部计划及联系人回访统计的真实性,所有拜访客户均为申请人系统内部提交,可通过ID码查询。证据二、重复照片及近似照片,补充提供75组重复、近似照片不同的使用情况,证明**利用相同、相似照片虚构钉钉打卡的手段欺骗公司骗取工资、报销费用及员工社保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主观性。证据三、客户录,证明**向白象公司申请的报销都是虚假的,有的客户根本不认识**,有的电话是虚假的。**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认为拜访计划的客户都是真实存在的,白象公司打电话问的是有没有**这个人,但是我跟客户交流有时候表示自己是小李,客户不知道我全名,我也和客户提到过白象公司的产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21]裁决书裁决: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白象公司工资六千零九十六元四角八分;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白象公司报销费用九千六百五十八元;三、驳回白象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退还白象公司工资及报销费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白象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以虚假考勤获得工资和报销费用的行为,**主张其不存在虚假考勤情况,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相悖,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应当返还以虚假考勤获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关于具体数额,仲裁裁决书及一审法院核算,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调整。**所述白象公司欠付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争议,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乔文鑫
法 官 助 理   田艳飞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