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908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