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因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在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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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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