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6011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协同创新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协同创新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原告常州市久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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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