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日晶高新产业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059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21年1月19日上述案件由审判部门移交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7311元(人民币,下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证。并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
一、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内存款93.84元,并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555.11元,并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三、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所查控的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继续采取查控措施的,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