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首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滑油塘7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2023)湘0103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12264.7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利息55226.01元及后续利息(以租金612264.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倍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2023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受理费5237元,执行费9127元,以上合计681854.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81854.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