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100号 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大院3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17897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636945.2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694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