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军光宾馆,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LD47BXW。
经营者:**,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大院3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1789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军光宾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