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滑油塘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89940417)
法定代表人:蔡春。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03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11月18日两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2326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贺正勇
书 记 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