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7350号
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大院3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伍豪,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谦。
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31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艳玲
书 记 员 潘北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