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296号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董村5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