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296号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董村5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