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850号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浩洋,总经理。 被告:国网通航(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女,公司职工。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交路。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通航(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