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850号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浩洋,总经理。
被告:国网通航(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女,公司职工。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交路。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通航(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