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904号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女,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中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华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