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8966号
原告: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广润庄村安润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0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海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