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ZQ00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五街5号院2号楼1至6层101内1层(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宇供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宇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领先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宇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领先科技公司支付嘉宇供电公司设计费289326.06元,工程测绘费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4日嘉宇供电公司与领先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嘉宇供电公司负责领先科技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项目,领先科技公司应于签订后两日内支付嘉宇供电公司工程预付款20万元,用于该工程的供电方案现场勘查及批复费用。依据供电方案及审定版设计图纸,双方确定施工合同金额,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该协议款项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施工合同签订后,该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后,嘉宇供电公司即与北京中伟新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中伟电力公司进行领先科技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设计,设计费289326.06元,工程测绘费为56000元。中伟电力公司按照嘉宇供电公司的要求进行测绘及施工图设计,并向嘉宇供电公司交付施工图等资料。但领先科技公司无正当缘由拒绝与嘉宇供电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亦拒绝支付嘉宇供电公司依合同信赖原则支出的各项费用。故嘉宇供电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领先科技公司辩称:嘉宇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一、双方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并未直接约定嘉宇供电公司承揽领先科技公司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嘉宇供电公司称领先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是错误的。领先科技公司在2020年4月确定进行电力增容工程,当时了解到相邻企业正在办理供电方案批复事宜,已经办理了一段时间但一直未取得批复。为了保证自己工程顺利获得供电方案批复,领先科技公司多方寻找合作企业。因嘉宇供电公司表示可以保证工程供电方案获得批复,所以领先科技公司表示愿意委托嘉宇供电公司帮助办理此项工作,并表示未来选择施工单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嘉宇供电公司。嘉宇供电公司表示愿意帮助领先科技公司办理供电方案批复工作。之后领先科技公司配合嘉宇供电公司的要求,陆续提供了一些嘉宇供电公司声称办理手续需要的资料。之后,嘉宇生辉公司提出可能会发生50万的审批费用,领先科技公司非常惊讶会有这么高的费用,提出如果这样可能暂时不做电力增容了。嘉宇供电公司说可以设法把费用降低到20万。六月初,为了给嘉宇供电公司支付其所声称可能发生的20万的供电方案现场勘查及批复费用,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领先科技公司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分为三个子工程:外线电缆工程、开闭器工程、配电室改造工程。工程项目需要经历以下步骤:第一步,要与电力公司协商供电方案,取得供电方案的批复。第二步,根据批复的供电方案指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三个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第三步,外线电缆工程和开闭器工程两个子工程的施工图要通过电力公司的审核。第四步,根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在签订该《协议书》时,仅处于项目发展的第一步的初期阶段。尚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的任何基础。对于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领先科技公司已于协议签订当日就支付了工程预付款20万。但嘉字供电公司从未向领先科技公司提交协议书约定的供电方案和现场勘查成果,没有完成其应尽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予退还预付款。领先基业公司将提起反诉,要求嘉宇生辉公司返还预付款。协议书还明确指出需双方共同确认合同金额达成签订合同的合意以后方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此协议书只是一个前期治谈的约定,只是明确了乙方要进行供电方案现场勘查及批复工作,根本没有约定双方必须签订后期施工合同。二、嘉宇供电公司积极参与领先科技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其行为明确认可领先科技公司工程签约流程。领先科技公司对“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选择采取了招投标模式,邀请嘉宇供电公司以及另外两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嘉宇供电公司积极参与了此次投标活动,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提交了三次投标文件,同时与领先科技公司积极沟通协调。双方多次通过邮件和口头方式沟通招投标保证金和招投标文件提交事宜。同时,领先科技公司经过慎重审查在三家投标企业中选择了爱普电力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于8月17日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2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预付款84万。同日领先科技公司退回了包括嘉宇生辉公司在内的两家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5万元。嘉宇供电公司在被告知没有中标后,开始向领先科技公司索要高达三十万元的工程设计费并以提起诉讼将耽误工程为由意图迫使领先科技公司付款。领先科技公司为了工程顺利进行,提出“20万的预付款不要了,再给付3万元,大家别撕破脸”。嘉宇生辉公司表示不接受,并于8月24日通过项目经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领先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工程款345326.06元。双方多次积极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了嘉宇供电公司在投标失败后彻底歪曲《协议书》含义意图获取非法利益。三、嘉宇供电公司与第三人中伟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领先科技公司无关,向领先科技公司索要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中伟电力公司是否已经真实履行合同证据不足。首先,嘉宇供电公司只提交了双方合同和第三人的请款函,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已真实有效履行,嘉宇供电公司是否支付了合同款项,中伟电力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文件成果,是否完成了合同任务均不得而知。且在嘉宇供电公司8月24日向领先科技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中提到了领先科技公司拖欠嘉宇供电公司工程设计费289326.06元,工程测绘费56000元,却没有提及款项的依据。领先科技公司从未指定嘉宇供电公司或第三人中伟电力公司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也未要求嘉宇供电公司或第三人中伟电力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而是在领先科技公司与中标单位爱普电力公司于8月17日签署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定由爱普电力公司负责“依据供电方案完成外电源勘测、设计、审图”。所以,即便嘉宇供电公司与第三人中伟电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真实的,也是嘉宇供电公司未获得领先科技公司授权、自作主张的行为。领先科技公司不应承担嘉宇供电公司提出的相关设计费和勘查费。四、嘉宇供电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违反行业惯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领先科技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但嘉宇供电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并未进行有效的勘查和批复工作,始终未向领先科技公司提交批复的供电方案以确认供电方案获得批复,也未提交现场勘查成果以证明其进行了协议书约定的现场勘查。此后虽积极参与了项目招投标,但在领先科技公司多次给予补充投标机会后,嘉宇供电公司由于其价格过高等因素未被选择为施工方。自此嘉宇供电公司多次向领先科技公司无理索要费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交付投标方案被拒后,招标单位无需就此废弃的投标方案支付费用,这是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惯例。嘉宇供电公司投标失败后就索取无理费用有违行业惯例,严重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嘉宇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领先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嘉宇供电公司退还领先科技公司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嘉宇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领先基业公司与嘉宇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协商过程同本诉答辩意见。领先科技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积极履行了己方义务。然而嘉宇供电公司始终未向领先科技公司提交批复的供电方案,也未提交现场勘查成果以证明其进行了协议书约定的现场勘查。依照《协议书》约定,嘉宇供电公司应将预付款20万元全部返还领先科技公司。综上,领先科技公司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领先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嘉宇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领先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在协议签订之后,我公司就积极开展工作,供电方案已经通过。2020年6月我公司人员已经与领先科技公司的***联系关于批复的事项。如果供电方案没有通过,那么对方不可能开展之后的施工工作,嘉宇供电公司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批复工作,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6月4日,领先科技公司(甲方)与嘉宇供电公司(乙方)经前期沟通洽商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20万元,用于领先科技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的供电方案现场勘查及批复费用;若供电方案在甲方付款后两个月内未予批复,乙方须将工程预付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甲方。协议书第4条约定,依据供电方案及审定版设计图纸,甲乙双方确定施工合同金额,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本协议款项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施工合同签订后,本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后,领先科技公司向嘉宇供电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预付款。 2020年6月11日,嘉宇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办理供电方案批复需要提交供电方案确认协议并盖章及其他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件,同时告知***需要找有资质的电力公司做设计。嘉宇供电公司提供的经过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盖章批复的《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报装供电方案(高压)》《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高压新装、增容供电方案》显示,方案申请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方案内容为将原有电容2000KVA增加为4000KVA;新建一进四出开闭器一座,电源自信息产业基地01#开闭器引10KV电缆;原配电室改造,拆除原1000KVA×2变压器,新装2000KVA变压器两台。同日,嘉宇供电公司与中伟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嘉宇供电公司委托中伟电力公司为领先科技公司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内容为领先科技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配电室、10KV外电源及开闭器。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为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施工图蓝图六套,设计人交付的成品文件以加盖“图纸专用章”的红色戳记为有效。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报价289326.06元,工程测绘费(前期)为56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支付50%的设计预付款172663.03元,设计图纸成果交付后10日内支付50%的工程款172663.03元。2020年6月20日,中伟电力公司向嘉宇供电公司出具请款函,要求嘉宇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于上述合同签订的10日内支付50%的设计预付款172663.03元。 2020年6月16日,***通过微信将批复的供电方案电子版发送给***。2020年7月1日,***在微信中告知***“现场看完了,先撤了。”***未提出异议。 另查,2020年5月22日,领先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嘉宇供电公司发出《领先基业电力扩容招标文件》。嘉宇供电公司确认收到邮件后进行了回复,并提出了《嘉宇生辉电力增容项目质疑》。2020年6月26日,领先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对前述质疑进行了回复。2020年7月15日,嘉宇供电公司准备了投标文件参与领先科技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工程的竞标程序。此后,嘉宇供电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3日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此后,领先科技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负责涉案电力增容及配电室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20年8月17日,领先科技公司退还嘉宇供电公司5万元投标保证金。 2020年8月24日,嘉宇供电公司向领先科技公司发出书面律师函,要求领先科技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嘉宇供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设计费289326.06元,工程测绘费56000元,共计345326.06元。领先科技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嘉宇供电公司诉至本院。 本案2021年3月16日庭审过程中,嘉宇供电公司主张中伟电力公司已经进行了现场测绘并完成了工程设计,但因领先科技公司无故不与嘉宇供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嘉宇供电公司无法向中伟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嘉宇供电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于2021年庭审中提交中伟公司出具的《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室改造工程电气一次施工图》《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区回龙观街道朱辛庄村北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E3地块外电源工程开闭器施工图》《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朱辛庄村北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室改造工程电气一次施工图》。领先科技公司不认可嘉宇供电公司的上述主张,同时指出上述施工图中存在多处错误,如图纸编号错误,电气一次施工图载明的“开闭器一进五出”与批复方案中的“开闭器一进四出”不符。嘉宇供电公司解释称该图纸仅是初稿存在笔误尚未校对。领先科技公司不认可上述错漏属于笔误,称上述图纸均已加盖报审专用章,嘉宇供电公司解释称尚未校对不合常理。 该次庭审后,本院依职权向中伟电力公司调查核实涉案事实。中伟电力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复函并提供测绘图纸一幅,施工设计图六幅。中伟电力公司在回复函中认可与嘉宇供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出具请款函,认可嘉宇供电公司提交法院的微信记录中的***系该公司员工。中伟电力公司在回复函中称于2020年6月11日与嘉宇供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开展现场勘察测绘和施工图纸设计,并在此期间由员工***与领先科技公司的***通过微信共同实际情况及甲方需求,于2020年6月16日将设计图纸初稿发送给***并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微调;于2020年6月18日将最终版本的纸质施工图交付嘉宇供电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嘉宇供电公司发出请款函;现因嘉宇供电公司仍未付款,中伟电力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嘉宇供电公司索要设计款项的权利。嘉宇供电公司认可中伟电力公司的陈述和提供图纸的真实性。领先科技公司对中伟电力公司的书面陈述不予认可,主张中伟电力公司与嘉宇供电公司存在串通,伪造证据,进行了虚假陈述。领先科技公司提出了以下质疑:嘉宇供电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中伟新辉公司员工,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显示嘉宇供电公司向领先科技公司告知过其是第三方设计人员;在中伟电力公司本次提交的标注时间为2019年6月的高压电缆设计图纸中,设计人员处出现了***的签名,从痕迹对比来看,该签名属于后加,与此前嘉宇供电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中设计人员处的签名人明显不同,该图纸显系造假;2021年3月庭审中嘉宇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是通过pdf格式提交的电子版,包括电气一次图、开闭器图,本次中伟电力公司提交的图纸与之相对比,只有开闭器图、电气一次配电室图基本相同,其他图纸均不相同;图纸中工程名称前后不一,设计编号、出图时间混乱,存在明显错误;第一次庭审电气一次途中的电缆敷设路径示意图与中伟电力公司本次提供的单独电缆敷设路径示意图显示的电缆敷设路径完全不同,且与实际不符,证明嘉宇供电公司并未进行现场勘查;中伟电力公司提供的勘查照片无法显示生成时间,且现场勘查需要对电缆沟进行抽水,但是中伟电力从来没有与领先科技公司联络提出抽水的要求,证明中伟电力公司和嘉宇供电公司没有实际勘查场地,并且提供了虚假证据。嘉宇供电公司对领先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不认可***姓名是事后补签;关于设计图纸的工程名称等,认为移交给供电公司的部分(开闭器、高压电缆、系统通信等3份图纸)需要加上工程的详细地址,给用户自己的部分(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和另一份高压电缆设计图)则只需写工程名称,以上属于电力设计行业管理;中伟电力公司本次提供的卷图(领先科技公司所称电缆敷设路径示意图)实为先于设计图纸的测绘图,反映的是设计之前的现场原状,嘉宇供电公司第一次提交的电气一次设计图,改变了测绘图纸中的电缆走向是正常的;电缆沟确实有积水,也与领先科技公司进行过联络,但对方称需要与园区进行沟通,故只对没有积水的部分进行了拍摄;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施工设计图系中伟电力公司提供的是初稿,后续又进行过修改,故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嘉宇供电公司不认可与中伟电力公司进行串通,伪造证据。领先科技公司对嘉宇供电公司的上述解释亦不认可。 庭审中,嘉宇供电公司与领先科技公司均认可协议书约定的预付款20万元不包含施工图设计费用,同时也同意以2022年8月8日作为涉案协议书的合同解除日期,但合同解除后果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嘉宇供电公司与领先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双方的陈述,协议书设计的预付款20万元系用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批复,而嘉宇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了供电方案的批复,并将供电方案电子版发送给了领先科技公司。虽然嘉宇供电公司未能提供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记录,但根据两公司的沟通记录,领先科技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并未就嘉宇供电公司是否进行现场勘查一事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嘉宇供电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根据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虽然双方并未明确预约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但“本协议款项包含在合同(正式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约定,证明嘉宇供电公司对于双方后续可能继续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存在合理预期;此外,嘉宇供电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领先科技公司需要找有资质的电力公司做设计时,领先科技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如嘉宇供电公司基于可能与领先科技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合理预期,额外完成了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相关的工作,产生了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信赖利益损失,领先科技公司应当予以支付。但本案中,嘉宇供电公司两次提供的中伟电力公司完成的施工设计图、测绘图中部分数据、工程名称前后不一,同时也存在与经过批复的供电方案不相符的设计内容,嘉宇供电公司对领先科技公司提出的质疑所做的解释,欠缺依据支持,亦不符常理。关于中伟电力公司是否真实完成了施工设计、是否存在工作瑕疵等问题,因中伟电力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故本案中无法查实。现嘉宇供电公司主张存在289326.06元设计费、56000工程测绘费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领先科技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根据嘉宇供电公司与领先科技公司的沟通记录显示,嘉宇供电公司已经完成了供电方案的批复,且领先科技公司未在沟通中对嘉宇供电公司是否完成现场勘查提出异议,领先科技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由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北京领先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