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宇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3746号
原告: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楼下。
法定代表人:郑玉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等****楼****ZQ00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丛仁福,总经理。
原告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原告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生辉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伟玉创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