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2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0319192F,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羽。
被执行人: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24741691,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3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91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791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因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苏0402执299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建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66.51元并拨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拆迁款190000元,因上述款项尚未结算,暂无法处置。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7、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1041.00元,已执行到位1966.51元,尚有执行款179074.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闻世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信 欣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