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破申12号

申请人: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0319192F,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518759M,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特公司)同意,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将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1月25日,本院对佳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佳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佳琦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4日,公司现有股东为张全生持股99%,张琦持股1%。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全生。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范围为:二极管的制造,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工、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百货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康美特公司对佳琦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本院生效的(2020)苏04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佳琦公司对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向康美特公司支付货款288780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足部分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佳琦公司未履行义务,康美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本院强制执行,康美特公司未获清偿。本院执行局在受理佳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佳琦公司的主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佳琦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查明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康美特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佳琦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佳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综上,佳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曹 宏 俊

审 判 员 仇 慧 星

审 判 员 吴  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亚 鲁

书 记 员 周陈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