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52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初852号
原告: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羽,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
原告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诉被告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91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贷款利息(以货款1791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购销合同关系,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硅白胶。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陆续向被告
供应了硅白胶,但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791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期间贷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达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销货订单、装箱单及送货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9100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791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康美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亚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康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41元,由被告常州亚达微晶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钱剑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艳飞
书 记 员 顾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