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370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高新区三山路00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618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