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

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与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302行初47号
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370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湘潭县。
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离心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龙思远
审判员  陈放明
审判员  岳建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