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274号
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十甲社区金马路5001号13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军慧劳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欣杨道2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军慧劳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李润华
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