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4417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创伟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锦龙路小泉新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华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山县大路乡吴田金鹰生物科技园。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创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华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