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981号
原告:成都市巨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章斐,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端,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高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和美.海堂中心(天府创客)16楼16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川,男,汉族,1995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嘉尚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29楼。
法定代表人:张笑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巨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嘉尚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下午1时30分在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成都市巨多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巨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市巨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