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2779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健裕第二工业区A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