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348号
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静娴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