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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348号 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某某(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武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静娴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