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4463号
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15日,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