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4465号 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茶河乡。 原告汕头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15日,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