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6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12民初2174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505.85元及利息(利息以1132505.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自2024年7月29日起二年)。 2.在保全阶段,本院以(2024)粤0112执保2558号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均至2025年5月14日。前述保全冻结在本案执行中自动转为执行冻结,均无实际扣划得款。 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前案调查,于2024年8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号负二层*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车位以及负一层*号、*号、*号、*号、*号、*号的车位。查封期限均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非首封,本案暂无权处置。 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执行调查及措施无异议,亦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112执6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冻续封、扣划,申请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