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02民初4752号
原告: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373号内五楼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38997910。
法定代表人:夏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博、陆颖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企业注册号:330411000002363。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
原告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颖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实施城南路二次开发所有企事业房屋拆除项目。后双方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具体施工任务单,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9月6日进场至2015年9月29日完成对城南敬老院的房屋拆除工作,双方确认拆房面积为5097.30平方米,拆房款以被告支付原告一口价27元/平方米计算,并约定房屋拆除后涉及相关费用已全部计入上述报价内,原告不承担额外费用。现该敬老院项目已完成拆除,根据双方所签房屋拆除施工协议,被告需支付原告拆房款共计137627.10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逾期至今不予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房款共计137627.1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一份(系原、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签订)。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针对城南路二次开发所有企事业房屋拆除项目达成施工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第三条“结算及费用支付办法”约定:(1)每次甲方(指原告)指定拆房任务后,由拆房单位按经双方确认的拆房面积数量交清每次拆房款按27元/平方米计……(3)乙方对此作了精细计算并对现场进行了足够的踏勘,对实施本工程会遇到的各种风险情况作了全盘考虑,因此,此拆房款基准价27元/平方米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甲方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2.《关于下达拆除城南敬老院房屋任务单》,由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交给被告,双方单位加盖公章进行交接。证明城南敬老院拆除工程由原告委托被告实施,双方确认房屋面积5097.30平方米,并约定工期为2015年9月6日-9月29日。该拆除工程已完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拆房款137627.10元。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任务单,庭审中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拆房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拆房款的数额,因此,本院对原告举证的上述内容予以采纳。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状中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本应当在接到任务后即交清该项目的全部拆房款,现案涉城南敬老院的房屋拆除工程早已实施完毕,而被告经催讨仍欠付约定的拆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拆除工程的款项137627.10元(计面积5097.30平方米,以27元/平方米计),并从起诉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上述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房价款137627.1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7627.1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2017年8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252元,由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锦明
代理审判员 蒋 莉
人民陪审员 陆春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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