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2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373号内五楼51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99791。
法定代表人夏建新。
被执行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4654182X。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南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拆房款137627.10元、诉讼费3252元,合计140879.10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2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君铭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