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必须经过验收,“源代码”是项目验收的材料之一,但某乙公司未提供初验、终验的必备材料“源代码”,导致涉案项目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具备验收条件,涉案项目未能完成初验、终验程序,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2)某乙公司未交付源代码影响某甲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侵害了某甲公司的合同权益,某甲公司据此能拒绝支付相应阶段款项,某甲公司不存在未按约支付相应阶段款项的在先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涉案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情形下,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应据实结算,涉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项目变更增减事实,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该项事实的情形下,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缺乏事实依据。3.一审法院判令某甲公司自2023年7月3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不具有付款义务,某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前提,且双方也未实际结算,合同结算总价也无法核定,某甲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源代码的交付义务不能作为阻却腾云司支付合同款的理由,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1)源代码未交付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约定的开发和实施工作,不影响项目验收,案涉项目已经业主方验收通过,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项目进展过程中,某甲公司通过邮件多次自行发送验收清单,要求某乙公司按照新的验收清单提供验收资料,邮件所要求的资料清单属于对案涉合同附件——验收资料的变更,新的资料清单均未包括源代码。(3)某甲公司第二阶段付款已违约,某乙公司有拒绝交付源代码的抗辩权。(4)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源代码的价格及交付的具体时间和具体交付形式,也未明确约定交付源代码与付款条件挂钩,某甲公司主张合同的对价大部分是源代码没有事实依据。(5)某甲公司自认不配合某乙公司验收。2.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了案涉项目的增减项,对第三阶段款项打九折已经是扣减了合同款项。3.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及以上事实,某甲公司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1.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合同款项共计375万元;2.向某乙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95204.1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为595204.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3.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11月1日,某乙公司(乙方、服务方),某甲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系统开发及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该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接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1.1项目名称: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1.2项目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按照双方确定的工作进度计划为甲方定制开发和实施,形成一系列满足甲方需求的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数字孪生可视化系统(下称“最终系统”),开发和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需求调研、系统设计、软件设计实现、软件安装调试、系统培训、上线支持、售后服务,具体以本合同附件1《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为准。1.3项目实施:系统设计开发,完成时间2020年10月9日;系统安装调试,完成时间2020年12月09日;系统上线试运行,完成时间2020年12月10日。第二条,项目交付。2.1交付内容:(1)系统光盘或者直接部署甲方指定服务器;(2)标准系统功能清单;(3)系统操作手册;(4)完整的系统源代码;(6)具体规划、设计、开发文档名称。第三条,价款和支付。3.1合同总价:本合同含税总价共计人民币5000000.00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4716981.13元,其具体明细以附件2《项目开发明细及报价》内容为准。该价格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税费、手续费、制作费及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培训、差旅费、第三方工具、第三方软件或其它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3.2付款方式。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笔500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000000.00元乙方完成系统调试,通过初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3250000.00元乙方完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终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合同总金额8%的银行保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250000.00元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条,实施服务内容。5.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和工作任务书中列明的开发服务及形成的工作成果,甲方向乙方购买列于合同及其附件工作任务书中的服务及形成的工作成果。5.3乙方根据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或其他创作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程序、程序表列、程序设计工具、文档、报告、图表、建议、意见或最终成果等等。第六条,维护与售后服务。6.1自项目终验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1年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以及升级和维护,第2至第5年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收费维保服务,5年到期后维保服务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七条,实施确认和验收工作。7.1根据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的事项必须由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7.2根据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完成的需要由甲方确认的各类事宜(项目阶段确认内容详细见工作任务书约定的关键里程碑),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相关意见的反馈。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确认或反馈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的确认必须经过工作任务书中约定的甲方内部确认程序或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所有确认必须经过签字盖章过程,方为确认有效。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对其内容进行更改。7.5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采购程序维保维护服务。7.6详见本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8.1甲方权利义务。8.1.1按付款方式所列按期按时付清本合同含税总价。组织应用人员进行系统使用与培训工作。8.1.3按照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双方一致同意的为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数据、计算机设备、文档、文件、测试数据、示例输出,或其他信息和资源。8.2乙方权利义务。8.2.1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软件开发和质保责任及售后服务。严格按照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直至向甲方交付最终的工作成果。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本合同含税总价。11.2因为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任意阶段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9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件:1《项目工作任务书》、2《项目开发明细及报价》、3《后评价分值表》、4《软件年度维保服务标准》、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
某甲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中标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
双方电子邮件、微信往来情况部分摘录如下:
2020年10月2日,某甲公司发送中选通知,确定某乙公司为洱海生态廊道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的供应商。2021年2月26日,某乙公司发送数字孪生系统验收材料文档。zip。2021年4月2日,某甲公司发送“4月份计划及变更材料模板”附1.智慧应用系统设计B端开发进度20210330.xlsx;2.项目变更zip。正文显示“目前完成情况”“功能上线”包括:UI定制界面、大滇西旅游环线区位动画展示、数字孪生底板还原、洱海生态廊道还原、廊道地下管线还原、道智慧运营场景、廊道智慧安防场景、廊道智慧设施场景、物联网设备监测及运维等;“删减内容”为:特色建筑精细化还原、苍山18溪精细化还原、廊道文化场景、廊道科普场景(新增、按要求隐藏)等;“新增”为:1806小镇搬迁演示(确认需求)等。2021年4月10日,某乙公司发送“孪生系统变更文档”。2021年4月20日,某甲公司发送“智慧应用系统设验收清单。xlsx”。2021年4月21日,某甲公司发送“回复:孪生系统变更文档”“增加了一份我之前准备好的变更单附件四”。2021年5月18日,某甲公司发送“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即将启动项目初验工作......现将详细设计方案整理完成作为验收标准及验收依据,请贵公司给与确认,并在《供应商验收清单20210514-V1.0》盖章确认......同时确认你方提交的详细设计方案是否需要修改......”并明确如有修改收到函件后48小时进行回复,超时视为确认,最终实际验收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终签字盖章为准等内容,并附《供应商验收清单20210514-V1.0-华泰.xlsx》《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及提取码。2022年4月14日,某甲公司发送“我们软件系统部分基本完成所有功能的开发工作,为了顺利推进项目验收工作,目前已经正式进入软件部分验收收尾工作,需要各位配合完成验收材料,请各位于2022年4月20号前提交初版!”并附验收资料清单。
2022年12月22日,某乙公司发送《项目验收通知函》载明,某乙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最终系统”交付内容,截至目前“最终系统”己正式上线运行超过2年。某乙公司郑重要求某甲公司在2022年12月27日之前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若在上述期限内未明确回复或未提出合理充分事由而不验收的,将视为验收合格,并明确自2022年12月27日起为系统付费维保服务期。如验收无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余款375万元付款至指定账户等内容。
2022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回复称,洱海廊道项目组针对某乙公司交付情况进行梳理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组未收到贵司正式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完整系统源代码(合同第二条,项目交付2.1交付内容(4)完整的系统源代码);2.贵司未完成合同项目工作任务书,具体为: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0项重点建筑室内场景;第21项苍山10溪;第57-59项目廊道文化;3.贵司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较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关于验收标准与验收资料要求有较大差距。基于以上几点,项目组认定目前的交付情况不具备验收条件,不予同意验收。
同日,某乙公司回复:1.我司已经完全按照贵司要求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且按照贵司指示完成项目新增模块开发工作。(1)贵司提及的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0项:重点建筑室内场景;第21项:苍山10溪;第57-59项目:廊道文化均系贵司主动取消,其中项目57-59“廊道文化”部分更是在我司已经完成软件制作后被根据贵司的指示变更模块为廊道科普场景并完成了重新开发的工作,最后贵司仍然以提供的数据无法支撑为理由主动删减。因此是贵司变更了合同项目工作任务,并非我司未完成,并列明2021年4月2日某甲公司发出的《智慧应用系统B端开发进度20210330》予以例示。(2)我司按照贵司要求对系统增加了下图所列示横块,根据贵司之前的沟通,新增模块费用与贵司主动删减的工作任务部分费用相抵扣,合同总价款不变。请贵司书面确认项目系统增加工程内容,并确认增量价格,请贵公司收到此函件后48小时内进行回复,如若超时未回复即默认已确认。如贵司对增量部分价款不予确认,我司即有权在交付系统中删减。2.鉴于贵司要向业主提供验收资料,我司原已于2022年7月21日按照贵司2022年7月8日邮件要求提供验收资料协助贵司验收。我司在本邮件合同附件中按照合同附件5再次重新提供全部验收资料,请贵司查收。3.根据合同附件5的要求,项目验收对象不包括源代码,软件验收和源代码交接工作分属验收和交付两个不同阶段,我司已经按照贵司要求将系统部署至业主方,业主方早已长期使用接待多次领导视察,贵司交付部分源代码是否完整交付不影响项目验收。综上,贵司并未提供不予验收的合理充分理由,请贵司在收到本邮件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同日,某甲公司对前述函件回复:针对《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系统开发及实践服务合同》贵司发起验收申请,我司项目组已经约贵司云南商务负责人在下周三(2023年1月4日)来我司具体洽谈验收合同价款等相关问题,并与你沟通协商在下周二(2023年1月3日)由我司项目组与研发同事共同对现在交付内容进行审核,基于以上措施,我司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贵司洽谈并与你方沟通协商。按照正常项目验收流程,涉及变更事项应该完成相应的补充协议金额变更签证等变更手续,交付完整的源代码属于交付工作的核心事项之一,贵司须在验收前将完整的源代码提交给我司项目组并要通过我司的源代码完整性验证与可运行性校验。同时合同第七条的实施确认和验收工作规定“甲方的确认必须经过工作任务中约定的甲方内容确认程序或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签章,所有确认必须经过签字盖章过程,方为确认有效”,我司已在组织相关同事进行内部确认程序和流程。对于贵司提出48小时内无回复视为默认确认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缺乏法律依据,希望贵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有关工作,以便双方共同推进项目验收及有关工作。
微信群名称为“接待保障(16)”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双方就案涉项目的接待、展示的保障进行沟通、安排和协作。微信群名称为“洱海聚合-综管-孪生-安防(31)”截图显示,2021年1月21日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尽快提供验收文档的资料,在某乙公司询问之前的资料是否需要修改时,某甲公司明确之前的已经收到需对照截图补缺。2021年2月19日某甲公司再催,某乙公司称“孪生这边的进度大概在50%左右,预计能在26号完成”“综管还在写着,26号应该没问题”。2022年7月25日某甲公司发送“【企微文档】智慧应用系统验收标准V2.6......验收标准按照大家填写的整理了一版各自看下内容,今天下午最后调整时间,明天就按照这个作为最后给大家验收的标准......”等。
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5月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询问苍洱投对其验收请款及双方的验收是否同步,某甲公司称节后需重新汇报详细设计,并同意与某乙公司的验收一起开展。2021年7月5日,某乙公司再询问验收情况并申请付款,某甲公司称本周汇报且第二笔付款要初验。2021年8月16日,某乙公司询问上游初验情况,某甲公司称深化设计还没有过,某乙公司要求双方先行初验。2021年11月1日,某乙公司对接支付进度款的事宜。
某乙公司提交网页截图显示,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名为“云南基投”“腾云发布”的公众号以及云南卫视对洱海智慧廊道进行宣传报道。某乙公司提交证据显示,2023年6月1日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分部分项验收会议召开。
庭审中,双方确认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25万元。
某乙公司就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8690.40元。
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共同查看安装部署诉争“大理洱海生态廊道项目数字孪生系统”的电脑,并结合某甲公司提交的《大理洱海生态廊道项目数字孪生系统功能交付情况》逐一演示和比对,经现场确认如下:一、完成并交付。模块4“生态廊道还原”、模块9“廊道生态(水质监测点告警、噪音情况、三线划定)”、模块13“廊道文化(文化科普变更为廊道科普)”。二、完成交付但删除且不再需要。模块7“苍山10溪”、模块9“廊道生态(生物情况)”、模块10“廊道运营(人车分析)”。三、未完成:模块5“重点建筑室内场景模块(模块内容为:精细化沙盘)”;“廊道文化(白族居民)”。四、新增。“廊道智慧管理首页”场景、“廊道活动保障”模块。五、有争议(部分完成)。模块8“地下管线还原”某乙公司称已完成(合同约定三维建模12km,流光特效效果129km,老版本可显示,同时确认可将完成部分按要求交付);某甲公司认为要求完成48km,仅完成电网12km,污水网管12km,通讯挖成48km;明确不要求81km。模块9“廊道生态(水质数据波动呈现)”某乙公司认为该项已经根据某甲公司后期验收标准删除而新增污染波动。某甲公司认为未叠加游客的波动情况曲线。模块10“廊道运营(停车场分析)”没有体现,某乙公司称已完成可直接交付。模块12“廊道设施”某甲公司认为无法显示人员位置信息。某乙公司称已完成交付,可定位但人员信息需某甲公司方提供并录入。
综合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涉案合同项目是否交付并达到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本案中,在涉案合同项下,某甲公司方作为委托方的主合同义务系按照约定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完成协作事项,及时组织验收等;某乙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主合同义务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系统软件开发、交付、培训工作,并保证该系统符合约定需求等。
���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乙公司主张已完成开发义务并交付成果,某甲公司应全额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则辩称案涉项目尚未验收及交付源代码不符合支付条件。经查,对于验收问题,某乙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某甲公司发送《项目验收通知函》要求验收,某甲公司回复不同意验收理由为:1.项目组未收到正式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完整系统源代码;2.未完成合同项目工作任务书,具体为: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0项重点建筑室内场景;第21项苍山10溪;第57-59项目廊道文化;3.贵司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较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关于验收标准与验收资料要求有较大差距。该理由与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出的抗辩基本一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前述理由2,结合双方邮件往来、微信截图以及庭后现场演示确认,上述问题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增删已有明确的合意,并不能视为某乙公司方未完成;关于前述理由3,某甲公司方并未明确较大差距的具体内容及列明应补充材料、时限,亦无法作为拒绝验收的正当理由;对于前述理由1,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完整的系统源代码系交付内容之一,某乙公司认可源代码尚未交付但系基于某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进行抗辩。对此,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源代码的时间,从现有证据及双方现场演示分析,源代码尚未交付并未影响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和实施工作即“系统需求调研、系统设计、软件设计实现、软件安装调试、系统培训、上线支持、售后服务等”且并未影响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结合涉案合同明确按阶段付款的时间及方式,该交付义务亦不能作为阻却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阶段款项的事由。故,某甲公司应按约向某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关于应支付金额。涉案合同第三条3.2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及方式,即第一笔5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000000元于乙方完成系统调试,通过初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3250000元于乙方完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终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合同总金额8%的银行保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250000元于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认可第一笔款项已经支付,第二款项仅部分支付。经查,对于第二阶段的款项,在卷2021年5月18日某甲公司自行发送的邮件明确载明已经启动初验,虽各方并未对初验结果提交相应证据,但某甲公司亦未在合同履行后期明确提出初验不合格的异议,结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案涉项目已上线,故,该阶段的费用尚欠款项25万元已达支付条件。对于第三阶段的款项,基于前述评判,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源代码系终验的材料和项目交付内容之一,某乙公司有交付源代码的合同义务,某甲公司亦有及时支付合同阶段性对价和合理期限组织验收的义务。因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阶段款项违约在先,某乙公司据此保留交付源代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且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发出书面验收要求后并未提出除未交付源代码以外正当的拒绝验收理由,应视为系自行行为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但结合《项目开发明细及报价》,涉案合同系对于软件模块进行分别计价,并未对源代码费用进行独立约定,因涉案合同并未实际终验,虽该终验的启动可主要归责于某甲公司,但源代码是案涉软件的搭建基础,亦是最终验收和交付材料之一,某乙公司基于欠付款项拒绝交付,对合同陷入僵局亦有一定影响。鉴于双方均未向一审法院提出由第三方进行验证或其他替代方式交付验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该阶段付款约定应提交“银行出具的项目合同总金额8%的银行保函”等因素,对于该阶段的款项,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2952000元(一审判决存在笔误,应为2925000元)(3250000元×90%)。关于第四阶段的款项,根据涉案合同第六条6.1约定“自项目终验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1年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以及升级和维护,第2至第5年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收费维保服务,5年到期后维保服务由双方另行约定。”基于前述分析,因未实际终验,某乙公司主张该阶段款项支付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应以诚信履约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源代码配合终验后就未尽事宜另行解决。
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第11.1项约定“甲方(某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经乙方(某乙公司)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本合同含税总价。”现有在卷证据并未显示某乙公司对相应款项金额明确的发出书面催告,某乙公司主张分阶段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但鉴于某甲公司逾期支付客观上确会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虽某乙公司发出《项目验收通知函》有付款金额及期限,但双方对验收仍存在争议,后期亦无书面催要,结合某乙公司在诉请中明确调减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参照相应法律规定酌情支持于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7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标准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四十三条、第八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175000元;二、被告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以31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9550元,由被告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负担37012元”。
本院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两组新证据:第一组,某甲公司与大理某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的《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T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合同》及附件,欲证明:1.某甲公司与业主方的上游合同并无验收材料的约定,不能以业主方对项目进行了初验替代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初验;2.上游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业主方,本案合同也约定验收材料包括源代码;3.某甲公司回复不同意某乙公司验收申请的邮件已明确某乙公司没有提供源代码;4.因某乙公司未提供源代码,项目未完成初验和终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二组,2022年2月5日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主体页及聊天记录,欲证明:1.某乙公司不交付源代码,某甲公司无法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维护、升级,也无法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2.某乙公司擅自将项目大部分工作外包,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经质证,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某甲公司的工程已经经过了业主的验收,合同目的已实现,且业主方在没有要求某甲公司提交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验收,说明验收不需要源代码,付款条件与源代码没有挂钩,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第二组证据因为没有提交原件,对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即使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也不能反映某乙公司没有源代码。对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可予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对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因仅是截屏信息,未提交原件核对,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某乙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存在时间认定上的笔误:一是“2022年12月29日,被告回复称,洱海廊道项目组针对原告交付情况进行梳理存在以下问题……”时间应为“2022年12月26日”;二是“同日,原告回复:1.我司已经完全按照贵司要求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且按照贵司指示完成项目新增模块开发工作……”的“同日”应为“2022年12月29日”;二是“同日,被告对前述函件回复:针对《数字孪生可视化项目系统开发及实践服务合同》贵司发起验收申请……”的“同日”应为“2022年12月31日”。经核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上述时间确实存在笔误,二审予以纠正。另,某甲公司提出一审判决遗漏认定涉案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约定验收资料包括“源代码或安装盘”。经查阅涉案合同附件5,验收资料的确包括“源代码或安装盘”,二审补充认定该事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成就,一审判决确定的付款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正确?
一、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分为四笔支付:第一笔5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应在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00万元某乙公司完成系统调试,通过初验,某甲公司应在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325万元某乙公司完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终验,某甲公司应在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合同总金额8%的银行保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25万元质保期满后,某甲公司应在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25万元,包括第一笔款项50万元以及第二笔款项100万元中的75万元。本案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75万元,即指第二笔款项的尾款25万元、第三笔款项325万元及第四笔款项2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判令某甲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尾款25万元,第三笔款项的90%计292.5万元,对第四笔款项25万元则没有支持。某甲公司上诉认为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第三笔合同款项的条件没有成就,主要理由是:某乙公司开发软件没有通过初验和终验,而“通过初验”是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通过终验”是第三笔款项支付条件。针对某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分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第二笔款项是否符合“通过初验”的支付条件。首先,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初验的时间和具体方式,但某甲公司2021年5月18日自行发送的邮件明确载明即将启动初验工作,且从涉案合同约定第二笔款项支付条件为“完成系统调试,通过初验”,第三笔款项支付条件为“完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终验”来看,“初验”应当在“正式上线运行”之前完成,而某甲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涉案系统早已正式上线运行,故可以推导涉案系统至少经过了初验。其次,第二笔合同款项为100万元,某甲公司已支付75万元,仅余四分之一未支付,某甲公司支付绝大部分款项的行为与其称涉案软件未通过初验的理由不相符。最后,某乙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某丙公司作为业主已于2023年6月完成了某甲公司中标的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PPT项目智慧管理系统工程的初验,某甲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亦认可该事实,而涉案软件的开发项目正是前述工程的一部分,整体工程是由分项工程组成,在整体工程已通过业主初验的情况下,某甲公司再以某乙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没有通过初验为由拒绝支付该阶段合同款项明显不成立。综合以上分析,涉案合同第二笔款项的尾款25万元已经达到支付条件。
第二,关于第三笔款项是否符合“通过终验”的支付条件。经查,某乙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发送《项目验收通知函》,要求某甲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之前进行验收。某甲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回复不同意验收,理由有三点:一是未收到源代码;二是某乙公司未完成合同项目任务,具体为: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0项重点建筑室内场景;第21项苍山10溪;第57-59项目廊道文化;三是验收资料不全,较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关于验收标准与验收资料要求有较大差距。该理由与某甲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就验收问题所持抗辩理由一致。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源代码的交付。涉案合同第二条虽约定某乙公司须向某甲公司交付完整的系统源代码,但未约定交付时间;涉案合同附件5《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材料》约定验收资料包括“源代码或安装盘”,但微信群名称为“洱海聚合-综管-孪生-安防(31)”截图显示,2021年1月21日及2021年2月19日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尽快提供验收文档的资料时,并未提及源代码;某甲公司2022年4月14日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各供应商提交的软件验收资料清单里也没有源代码,这也意味着在涉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组织验收并不以某乙公司提交源代码作为前提条件,且在某甲公司欠付合同款项、先行违约的情况下,某乙公司保留源代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其次,关于开发项目是否完成。某甲公司2021年3月1日《工程变更单申请函》载明,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及某丁公司申请删除“特色建筑精细化还原功能”模块,该模块的内容及功能与涉案合同附件1《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0项“重点建筑室内场景”模块一致。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查看安装部署诉争“大理洱海生态廊道项目数字孪生系统”的电脑,现场演示和比对笔录记载,《项目工作任务书》第21项“苍山10溪”模块已交付但被某甲公司删除且不再需要;第57—59项“廊道文化”模块后期被某甲公司删除及变更。某甲公司所指某乙公司未完成的三项合同项目任务均系被某甲公司删除或变更,某甲公司现不得再以该三项任务未完成作为不同意验收的理由。最后,关于验收资料问题。某甲公司二审庭审中明确,其所称的“验收资料不全”即指没有交付源代码,前文已作评判,不再赘述。基于以上分析,某甲公司不同意项目验收的诸项理由均不能成立,某甲公司以项目未经验收作为阻却合同款项支付的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其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
二、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付款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如前所述,涉案合同第二笔、第三笔款项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某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考虑到涉案项目未经终验、源代码系项目交付内容之一等客观事实,以及某乙公司对涉案合同陷入僵局有一定的影响等因素,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第三笔款项支付应提交“银行出具的项目合同总金额8%的银行保函”等内容,对于第三笔款项325万元酌情予以支持90%计292.5万元并无不当。涉案软件开发过程中虽然存在系统模块变更情形,但删除及新增兼具,且部分模块系于开发交付后删除或变更,双方也未约定模块变更部分另行协商计价,故某甲公司主张按照项目变更增减事实据实结算并支付价款的理由不成立。
涉案合同约定如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经某乙公司书面催告后仍不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某甲公司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未按约组织验收并支付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某乙公司在诉请中明确调减违约金标准,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0元,由上诉人云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