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黔01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某乙有限公司,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黔0102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发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460403.51元及相应利息;二、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黔0102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质保金219071.77元及相应利息;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审判决遗漏计算花果园一期8-11栋\17-19栋零星装饰装修工程欠付工程款352209.22元及工程质保金13902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上诉人提交给一审法院的38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被上诉人还应支付上诉人案涉合同(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项下工程款共计1460403.51元,工程质保金219071.77元,但一审判决却只统计了其中37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欠付工程款、工程质保金数额【(2025)黔0102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16页仅列明了36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内容明细,但最终一审判决欠付工程款、工程质保金金额却是按37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进行计算】,将38个零星工程之一的花果园一期8-11栋\17-19栋零星装饰装修工程欠付工程款352209.22元及工程质保金13902元遗漏未计算进去。因此,一审判决未完整认定案涉38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内容,未准确计算全部欠付工程款、工程质保金数额,导致判决工程款、工程质保金数额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改判。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840170.77元及预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1840170.7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414171.32元)。本项金额暂合计为2254342.09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本金21907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219072.8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51726.76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2707999.65元。以上两项共计:2525141.7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3日,原告(施工单位,承包人)与被告(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贵阳花果园、五里冲零星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贵阳花果园、五里冲;3、资金来源:自筹;4、建筑面积:\。二、工程承包范围:1、贵阳市花果园及五里冲项目发包人施工项目开工指令单制定部位工程。2、特别约定:1、单项零星及维修工程(不含甲供材15万以内)。三、工期1、总工期日历天数:单项工程以工程确定的工期为准。2、计划开工时间:(空白)..…五、合同价款:按本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无论何种计价方式,最终价款以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实际结算金额(或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单方审核金额)为准。……”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计价方式及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自愿选择(1.1)作为本合同计价方式1.1装修部分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1.1.1合同总价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6000000.00元),最终以实际收方后结算金额为准。1.1.2本合同工程计价参照附件3《零星工程装修单价表》执行。1.1.3当施工中碰到《零星工程装修单价表》中没有的项目时,由乙方另行上报批价,单价按甲方批价执行。1.1.4当甲方需要乙方临时派工抢工或当工程变更不能正确的计量或估价时,甲方允许乙方采用工日单价计算同时备注详细的工程内容及数量,按零星用工数量办理签证(技工按280元/工日、普工按120元/工日,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1.1.5工程款(进度款):零星工程不办理进度,直接办理结算。1.1.6决算办理:(1)由于该合同工程为零星工程,相关资料可以简化,甲方签发的每个单项工程指令单或派工单所施工的工程均按照本合同条款进行计算和结算;(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有效竣工结算报告、竣工资料或结算资料后将根据合同有关附件规定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20天内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双方签章认可后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3)承包人办理决算前必须提交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工程资料;(4)零星工程分区(区域中栋号必须明细)每月办理一次结算(如:所有涉及一期的零星工程项目,可汇总每月上报一次结算)。1.1.7特别约定: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税费等。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已含如下费用内容:人工费、乙供材料的材料费(含运输损耗费、运输装卸及杂费、包装费、采购保管费、检测费、销售税金等)机械设备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资料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材料场内运输费、工程保险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场地清理费、流动施工津贴、停电停水补贴、场地不足增加费、管理费、利润、工程税费等一切费用;劳保统筹费、定额测定费、工人工资押金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一切费用,不另计算远征费、开办费、协调费等其他费用。结算时不再进行任何调整。(2)主材除甲供材外采用甲控方式,发包方控制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3)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a、承包人于采购前不少于15日提交相关单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10日内批准提出意见后由承包人采购,即由承包人根据图纸填写“XX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审批表”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单价为含税货到工地落地价,所审定的材料单价、品牌、产地或生产厂家,发包人只保证承包人在市场能采购到,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审批价后两天内无异议被视为认可。承包方在采购时不能以降低材料品质来压低材料采贬单价,经查证证据确凿,发包人将依据合同进行严厉处罚。b、若因材料单价原因不能继续施工(价格有争议可按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购买,效果和质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而造成发包人另行招标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工期及交房延误)由承包人全额赔偿。若因承包人原因拖延材料商的材料款并对发包人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将此部分材料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材料商。(4)甲控材料计取2%采保费及3.48%税金,甲供材料的保管按甲供材料价格1%计取,甲供材料由材料商卸货至发包人指定车辆能到达的工地现场。(5)甲供乙装材料领取:甲供材必须按照单栋方式领取,领取数量必须全部限于施工所需,如果恶意超领,按照领超部分的造价1.3倍给予处罚,直接从其工程款中扣除。(6)甲供乙装材料进度或结算扣款方式:按供应商提供的乙方确认实际领用的甲供乙装材料总价从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如果超领甲供材不够扣的可以从其他工程款中扣除。(7)乙方报送进度及结算约定:甲方审减额超过乙方申报每份进度(结算)总价的10%时,其超过部分审减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从乙方此份进度(结算)款中扣除。(8)如承包人不按支付条件办理的,发包人有权顺延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9)为共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面貌,发、承包人经自愿协商,承包人同意在报送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4%(土石方为6%)作为卫生费,用于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10)该施工单位如果在公司任何一个项目出现反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在进度中直接扣除。(11)工期的最终完工时间以发包方工程部确定的完工时间为准。(12)零星水电工程:当单项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50000元的按《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子项消耗量计算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机械费按定额,材料单价按合同部批价;按定额消耗量计算的人工消耗量,其中普工占60%按120元/工日计算,技工占40%按280元/工日计算,按以上直接费组价后计取15%综合费率(管理费、利润、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当单项工程造价大于¥50000元的按顺序执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二类工程取费。(13)所有零星工程、维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安排执行,不得挑肥拣瘦,不得以价格不合理为由推诿工作。3、工程量确认3.1装修部分:最终决算款按照甲乙双方现场收方工程量计算。3.2水电安装部分:结算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竣工图或现场收方工程量计算。十四、质量管理:2、质量保证金、保修范围及期限:2.1.1工程保证金:按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价的3%计取。2.1.2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不在保修范围内)。2.1.3质量保修期限: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首批业主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1)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期限: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4)装饰装修工程:2年。(5)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5.1发包人于每月末将当月发生的保修费用明细表、房主签字认可的保修操作单及费用单进行备案。5.2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同意承担经发包人确认的维修费用。发包人代扣除金额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同意支付超额。5.3结算时间:保修期满后,发承包双方针对质保金进行结算,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每次结算时承包人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发包人签字认可,并扣除发包人代付维修款、违约金等。5.4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现问题部分的保修期顺延,产生质量问题部分的保修金结算也顺延。5.5当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差额全部返还承包人;当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发包人补偿差额。5.6零星工程合同采用预扣质量保证金的扣款形式,当施工单位第一次申报零星工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以100万元为单位按3%的比例进行预扣(即先行预扣3万元),当零星工程累积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后,再行预扣下一次的质量保证金;5.7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以每一期预扣的质量保证金签署时间起计算。”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落款建设单位处加盖被告某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处相关人员签名;施工单位处加盖原告某公司印章及时任法人***印鉴。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
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10364.86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3310.95元,扣进度款106000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36.45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7月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84739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739元,扣质保金5542元,扣履约保证金35839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42619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9月15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95949.78元(含甲供:54339.20元,未计税),扣卫生费166.44元,扣质保金1248.32元。扣甲供材、设备58156.16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6378.86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9月10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96752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726.13元,扣质保金11903元,扣履约保证金96970元,扣进度款215219.65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91933.22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9月15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41021.91元(含甲供材:403.69元,未计税),扣卫生费162.47元,扣质保金1230.66元。扣甲供材、设备672.4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8956.38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81380元(含甲供材:19659元,未计税),扣卫生费246.88元,扣质保金1852元,扣进度款42944.18元。扣甲供材、设备36334.94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8月10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40437.08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161.75元,扣质保金1213.11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9062.22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无落款时间。”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05347.51元(含甲供材:127279.53元),扣卫生费712.27元,扣质保金5342.04元,扣借款299293.2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O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1月15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877889元(含甲供材:186752.54元),扣卫生费2764.55元,扣质保金20734元,扣进度款282247.31元,扣借款572143.14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9年10月30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32122元(含甲供材:24043.99元,未计税),扣卫生费432.31元,扣质保金3242元,扣进度款97305.51元,扣借款572143.14元。扣甲供材、设备31142.18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O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8月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47194元(含甲供材:26944元,未计税),扣卫生费1281元,扣质保金9608元,扣进度款308923.68元。扣甲供材、设备27381.3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8月7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651191元(含甲供材:402008元,未计税),扣卫生费996.73元,扣质保金7475元,扣其他款项100058.45元。扣甲供材、设备542660.8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11月16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569606.62元(含甲供材:129063.91元),扣卫生费1762.17元,扣质保金13216元,扣借款554628.45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258443.92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34.73元,扣质保金7753.32元,扣进度款249761.54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894.33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4月16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522166.71元,扣卫生费88.67元,扣质保金15665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7487.72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曰期:2016年4月1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07078.37元,扣卫生费68.31元,扣质保金9212.35元,扣进度款290000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7797.71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4月1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88734.28元(含甲供材:18629.85元,未计税),扣卫生费680.42元,扣质保金5103.13元。扣甲供材、设备182122.74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827.99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9月1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75393元(含甲供材:24036元,未计税),扣卫生费205元,扣质保金1541元,扣履约保证金9963元。扣甲供材、设备28212.46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5471.54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9月15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4377126.68元(无甲供材),扣卫生费1748.51元,扣质保金13113.8元,扣违约金-30505.56元。扣甲供材、设备27512.58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425257.35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34835元,扣卫生费1854元,扣质保金6316元,卫生费842.1元,扣借款49257.95,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278418.95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O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261463.05元,扣卫生费602.09元,扣质保金4515.69元,扣借款256345.27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74475.61元,扣卫生费297.9元,扣质保金2234.27元,扣违约金62540.01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9395.5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Y7.91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9月28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45312.98元,扣卫生费181.25元,扣质保金1359.39元,扣违约金32083.9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843.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9845.24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53377.15元,扣卫生费613.51元,扣质保金4601.31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3396.86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34765.47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Y153804元,扣卫生费581元,扣质保金4357元,扣履约保证金28177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3420.68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7268.32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9月15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97552.16元,扣卫生费390.21元,扣质保金2926.56元,扣违约金64622.28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29000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613.11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8月31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51928元,扣卫生费207.71元,扣质保金1558元,扣借款50162.29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0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O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8月22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80000元,扣卫生费320元,扣质保金4000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75000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68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8月31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44526.67元,扣卫生费178.11元,扣质保金1335.8元,扣履约保证金8603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75000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4409.76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218942元,扣卫生费875.77元,扣质保金6568元,扣借款194433.23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7065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9月1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245340元,扣卫生费884.34元,扣质保金6633元,扣借款208540.66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2928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0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8年10月11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16800元,扣卫生费67.2元,扣质保金840元,扣借款208540.66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553.7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4339.1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7年1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212272.52元,扣卫生费249.09元,扣质保金6368.18元,扣进度款150000元,扣违约金48754.6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6900.65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4月14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45168.27元,扣卫生费1287.31元,扣质保金9654.86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26267.3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307958.8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9月23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74396元,扣卫生费211元,扣质保金1578元,扣履约保证金10204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14026.1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744.61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9月30日。”
《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载明:“决算部经理及副总监签署意见:同意支付结算款(含甲供材及设备)¥31809元,扣质保金945.27元,扣进度款25000元,请财务扣甲供材设备4139.52元及税金。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687.97元。相关人员签字及加盖有某预算一部章,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上述《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中质保金金额共计205169.77元,实际应付金额共计1495320.59元,最晚结算审批的签字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
就原告施工的案涉合同项下的零星工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38个零星工程的《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移交单》《资料移交清单》《工程造价汇总表》《花果园项目甲供材料清单》《花果园T区零星工程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汇总表》。其中《工程移交单》中签名时间最晚的是在2016年12月30日,验收最晚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的申请日期均为2019年11月18日,申请金额与《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中一致。申请理由均为:合同约定5%质保金在二年内工程质量无问题无息付清。该表中被告各部门审批意见均为空白未填写。
同时查明:申请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的付款申请单据3张,分别载明:原告就五里冲项目R1区4#号楼公共部位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编号:五里冲项目/装饰(2014)005号合同]向被告申请支付1062942.93元、就贵阳花果园五里冲彭家湾零星装饰工程[合同编号: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向被告申请支付352209.22元、就贵阳花果园M区14/15号住宅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合同编号: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32号]向被告申请支付384847.85元,均备注为“一期、U区、S区、R区急需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9月30日已支付180万元,补走流程分三次走”。付款申请表一张,其中载明:请款单位为发达公司,本次请款金额为180万元,付款申请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涉及一期、U区、S区、R区,付款原因为“急需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公司系贵阳市彭家湾五里冲棚户区改造项目(又称花果园一期、U区、S区、R区项目)相关工程的承包单位,……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对于发包方向我公司支付的工程相关款项(进度款/结算款/工程借支款),其中包括与发包方于本承诺书签署之后即将直接向我公司支付的180万元工人工资,我公司保证全额优先用于支付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且发包方向我公司支付前述180万元工程款之后,该款项已足够我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9月30日前欠付的花果园项目相关工程务工人员工资。…..”该承诺书显示落款加盖有“某乙有限公司花果园项目部专用章”样式印章,且承诺人处有“***”签名捺印。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一张,显示:2017年9月30日贵州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180万元,用途备注为“代宏益支付工程款”。2019年8月5日,原告向贵阳市南明区某、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被告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我公司系贵阳市彭家湾五里冲棚户区改造项目(又称花果园五里冲C区Q区装修项目)”相关工程的承包单位,为维护工程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约情况,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对于发包方向我公司支付的工程相关款项(进度款/结算款/工程借支款等),其中包括与发包方与本参数前述之后即将直接向我公司支付的(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工人工资,我公司保证全额优先用于支付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且发包方向我公司支付前述¥900000元工程款支行,该款项已足够我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7月30日前欠付的花果园项目相关工程务工人员工资。…….”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到90万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五里冲项目TR1区5#楼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8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3016元,所附三份付款申请单据备注均载明:“该单位项目负责人找到董事长办公室。经总和徐某丙总同意,先支付90万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合同编号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付款申请单据对应的申请金额和核准金额均为34917.08元;合同编号为“五里冲项目/装饰(2016)004号”付款申请单据对应的申请金额和核准金额均为190667.51元;合同编号为“花果园项目/装饰(2013)062号”付款申请单据对应的申请金额和核准金额均为502297.18元;合同编号为“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32号”付款申请单据对应的申请金额为172118.23元、核准金额为135134.23元。
另查,原告曾于2024年3月1日就其与被告之间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黔0102民初688号。该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多份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本案案涉《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原告在该案中主张就该合同项下剩余工程尾款金额为352209.22元、未退质保金为13902元。被告针对该案庭审时原告主张的17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欠工程款的答辩意见为:“案涉工程双方已进行结算,经双方核对,结算总产值为135232824.41元,扣除甲供材44071001.51元、卫生费449810.60元、违约金1210733.93元、其他扣款25428.83元、代扣代缴甲供材税费1719313.01元、水电费15978.47元、已付款102228553.22元,案涉工程待付款包含质保金2835267.23元及剩余工程款1335744.39元共计为4171011.62元。双方正在进行组织对账,希望法院给时间给双方进行对账。”该案审理中某于2024年5月27日到庭表示:“庭后经与原告核实,我方与原告签订有25份合同,25份合同不能区分甲供材和付款,25份合同总产值153891131.19元,包含已结算20份合同金额1352322824.41元,未结算5份合同进度款18658306.78元……包括25份合同的质保金,对于质保金我方认为因原告未提交相关退质保金的资料,我方认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本院对该案已作出(2024)黔01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某公司就18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一案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某公司对某就18份装饰装修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因各份合同所涉装饰装修工程内容不同,工程地点不同,不属同一装饰装修工程,各份合同彼此独立,各份合同均构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经向原告进行释明后,原告表示坚持18份装饰装修合同在一案中起诉,因该案不符合合并审理之规定,某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故裁定驳回某公司起诉。2025年5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打印件一张,载明:五里冲项目V区11#楼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2667834.80元,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55732.33元,申请退还质保金55732.33元,申请日期2019年11月18日;申请理由为:合同约定5%质保金在二年内工程质量无问题无息付清。该表中被告各部门审批意见均为空白未填写。被告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我方应付款是按照主体部分,案涉工程的质保金的退还是否在已付款内,目前无法核对。庭后,被告认可原告所诉的质保金未退还,但认为质保金金额应是219025.73元,而非原告诉请的219072.89元。原告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接受询问时,认可收到被告2019年8月22日支付的900000元,其中863016元系转账给原告支付的,剩余36984元是直接支付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并认可记账凭证所附的付款申请单据中对应本案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合同的款项502297.18元在本案中扣除,代理人认可该项目负责人意见。询问结束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移交单》《资料移交清单》《工程造价汇总表》《花果园项目甲供材料清单》《花果园T区零星工程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汇总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花果园、五里冲项目/装饰(2015)007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陈述,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进场施工,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竣工报告复印件、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工程移交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认可原告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根据原告提交的38份审批表统计,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共计1495320.59元,扣减被告已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352209.22元、2019年8月22日支付的34917.08元,还应支付工程款1108194.29元。因结算审批单最晚的签字时间系2019年11月28日,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为:以110819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对于案涉工程质保金被告予以认可未退还,但主张质保金金额为219025.73元,但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金额来源。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质保金219072.89元,但根据结算支付审批表统计金额为205169.77元,一审法院据此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案涉《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四、质量管理:…….2、质量保修金、保修范围及期限:2.1.3质量保修期限: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首批业主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4)装饰装修工程:2年。……5、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5.3结算时间:保修期满后,发承包双方针对质保金进行结算,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每次结算时承包人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发包人签字认可,并扣除发包人代付维修款、违约金等。”因合同约定质保金需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原、被告最晚于2019年11月28日完成结算,故质保金应当从双方对质保金进行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2月19日前无息退还。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质保金确给原告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为:以20516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1108194.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819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质保金205169.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16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1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承担8221元,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承担1878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某当庭认可一审遗漏了花果园一期8-11栋/17-19栋零星装饰装修工程的结算款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达公司一审提交了38份《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证明双方就案涉合同项下的零星工程办理了38笔结算,上述审批表经双方签章确认,内容明确具体,应作为认定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依据。经核算,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列举了36份审批表,但在计算欠付金额时仅统计了37份,遗漏了“花果园一期8-11栋、17-19栋零星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款项(工程款352209.22元、质保金13902元),导致判决金额错误,故本院予以纠正,即某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108194.29元+352209.22元=1460403.51元、质保金为205169.77元+13902元=219071.77元,相应利息计算基数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黔0102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贵阳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1460403.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040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贵阳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质保金219071.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9071.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1元,由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贵阳某乙有限公司负担250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2元,由被上诉人贵阳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