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20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公园大道1幢1单元5层501房。
法定代表人:管京民。
原告***诉被告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