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4957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1幢1单元5层501房。
法定代表人:管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珍,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