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知金楚才数字教育有限公司、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313号
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397号教委科技大楼三大不六孵化器8-A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2005575R。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培,北京市京师(武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1幢1单元5层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809258260。
法定代表人:管京民,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77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0502)为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1778.6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701778.6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9元,由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