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3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公园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809258260。
法定代表人:管京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教委科技大楼三大不六孵化器8-A001信用代码:91420100052005575R。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77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被申请人湖北知金**数字教育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1282号民事裁定书。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出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778.6元的冻结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