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新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94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诗枫,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萍、杨思敏,均为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关于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165874.73元并支付违约金,账户管理费7344元,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由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49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9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青松

执行员  赵泽伦

执行员  刘小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