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新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94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诗枫,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萍、杨思敏,均系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莫信智”),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行与***担保追偿权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8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171178.6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月17日起,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67381.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账户管理费2808元、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37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4.7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剩余款项1154.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强制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9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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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柯天平

执行员 罗伟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