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新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诗枫,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新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审判员 李璐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艳婷
吴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