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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82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诗枫。
委托代理人:谢春松、朱恒生,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关于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529.33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为916.13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代偿款85529.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账户管理费4488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2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的房产,上述房产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1)粤0106执18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