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3100号
原告:马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金涛庄东区88栋302房。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邱某、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