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575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女,1979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2171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上海粉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DEE0P,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40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上海粉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羊 翔
人民陪审员 栾 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