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渤海易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5号楼5301-2。
法定代表人:孟祥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荣,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渤海易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1-70号。
法定代表人:邓颖,经理。
被执行人:渤海智融(天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5号楼560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禹,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渤海易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渤海智融(天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35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证券登记、无对外投资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4357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旭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