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14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整。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苾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