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润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63号 原告:宁波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街道泰荟巷**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润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润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宁波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