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13民初2179号之一 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77元,由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