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广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301、5302、5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广城建设有限公司黄务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西里村。
负责人:牟恕辉,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2。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总经理。
**、**、***三人分别与两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纠纷三案件,诉讼中,本院以(2020)鲁0602执保4428号之一、4429号之一、44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烟台市广城建设有限公司黄务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4800元、94800元、998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广城建设有限公司黄务分公司在烟台银行5350××××0396号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65.76元。
二、划拨完成后,解除该三案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萌萌